原告:何某某。
被告:葛某。
被告:丁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系丁立国之妻。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葛某、丁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52万元欠款;2.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葛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1日被告葛某以投资为由分三次向原告何某某借款52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葛某均推脱不给,原告得知被告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且无力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因葛某与丁立国系夫妻关系,故我方请求二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解决程序。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同意原告诉请,对此原、被告双方并无争议,故原告何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泊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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