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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灵宝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侯思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魏永申,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潘保卫,该局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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