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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何某,男,住南丰县,手机号。被告:郑波,男,住南丰县,手机号.
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何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彭微
书记员:肖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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