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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何某某,男,1979年1月6日,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告:鲁某某,女,汉族,现住五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鲁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徐翠俊
书记员: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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