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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户,住通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通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光明

书记员: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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