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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但维,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京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110373791,身份证号1322291980********。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斌,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700696082。法定代表人:张兰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山,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0310821371,身份证号1305031965********。
原告但维诉被告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以“本案涉案的编号亲情卡涉及到第三人张学伟涉嫌亲情卡诈骗,邢台市桥东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但维所诉编号的亲情卡涉及到第三人张学伟,第三人张学伟涉嫌亲情卡诈骗,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已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侦查。由于张学伟涉嫌亲情卡诈骗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故对本案予以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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