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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1、任某2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任某1、任某2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1、任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1、任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树华
审判员 孙晓东
审判员 张欢欢
书记员: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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