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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杨某与任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任某甲
杨某
任某乙

原告任某甲,农民。
原告杨某,农民,系任某甲爱人。
被告任某乙,农民。
原告任某甲、杨某与被告任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被告任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5,未提出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提出不是原告所证明的情况异议,仅凭照片不能够证明损坏玻璃的对象和殴打老人的情况,亦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该证据证明的情况,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杨某与被告任某乙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系生活中之难免情况,并未达到关系恶劣,解除收养关系的状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甲、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甲、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杨某与被告任某乙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系生活中之难免情况,并未达到关系恶劣,解除收养关系的状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甲、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甲、杨某承担。

审判长:野进民
审判员:曹俊杰
审判员:王子章

书记员:刘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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