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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连交通大学工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67号2-5。
原告吴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兰园街31号5-1。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平等街53号5-2。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平等街53号5-2。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俊宁,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吴某与被告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吴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8392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884元(原告均已预交),退回原告4196元,由原告负担7380元。
审 判 长 苏 艾 代理审判员 胡殿梅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书记员:张彦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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