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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万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上诉人任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是,本案双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矛盾较深,曾经就涉案借贷问题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任某某到李某某单位告发;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申请调查取证、笔迹鉴定,对任某某提供的证据亦提供录音证据予以反驳;案件承办人前后三次开庭、二次延长审限。综上,一审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中称其曾向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以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二审中任某某承认公安机关找他作过笔录。鉴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结案的情况直接涉及本案处理结果,故一审法院应将此节事实查清。
3、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审时应就任某某出借的62万元的组成、给付情况及李某某53.5万元还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从而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郭兴利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袁源
书记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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