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惠农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锋,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此案。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被告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3600元。事实与理由:代某某于2007年8月到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处工作,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开始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2013年11月,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停产放假,2016年12月,因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长期欠缴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现代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辩称,对代某某所述的的双方于2016年12月份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对代某某所述的参加工作的时间无法核实。代某某诉讼请求超过法律时效,依法不予成立。
代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了质证。
证据一、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但同时证明代某某的仲裁请求超过法律时效,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证据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1份,证明代某某于2007年8月到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处就职,于2016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
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证据三、(2018)宁0205民初200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8)宁0205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各1份(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代某某),证明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欠付代某某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
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同时证明代某某在上述案件处理过程当中已经放弃了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针对代某某提交的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代某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因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均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代某某提交的证据三,因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7年8月,代某某到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处从事维修工作。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停产。2016年12月,代某某与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并分别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盖章、签字。2018年12月3日,代某某向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案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下发了惠劳人仲不字(2018)第9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12月6日,代某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又不自愿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代某某与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代某某与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代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最迟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仲裁,而代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才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代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逾期申请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永
书记员: 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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