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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代学权。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联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学权与被告王某某、李联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学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李联合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代学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李联合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中
书记员: 田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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