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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
代某某与孔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栗桂海
书记员:张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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