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金华
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刘某和
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付金华。
委托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和。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付金华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和、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698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鄂赤壁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和于2015年10月19日以被告付金华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刘某和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经本案再审申请人付金华、被申请人付某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和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刘某和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经本案再审申请人付金华、被申请人付某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和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周德银
审判员:宋文芳
审判员:朱东波
书记员: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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