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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付某某已预交),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宝 花
书记员:周新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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