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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照杰,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行,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付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办事处东白仓4组富民路*排*号,身份证号码:4109021993********。
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神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付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濮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 薛利
审判员 鲁玉平
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
书记员: 马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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