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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付某某,男,汉族,进贤县人。委托代理人:毛剑平,江西法剑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付某某。
审 判 长 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代理审判员 邓 晖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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