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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付某某,男,汉族,进贤县人。
委托代理人:毛剑平,江西法剑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付某某。

审 判 长  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代理审判员  邓 晖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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