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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张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付某某,男,1962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金国,男,196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琴,女,1962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系被告妻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以被告张金国现未实际占有该耕地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退回原告付某某50元。

审 判 长  李世吉 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 人民陪审员  滕丽琴

书记员:赵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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