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本喜
胡文金
申请人付本喜。
申请人胡文金。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付本喜、申请人胡文金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秦立
书记员:汪晓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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