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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付某某
付秀友
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对
张某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张某撤诉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秀友。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对
被告张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韦凤侠

书记员:吴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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