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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学军与白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付学军
白某

原告:付学军,男,1971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白某,男,1975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学军与被告白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学军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学军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学军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学军负担。

审判长:魏新元

书记员:马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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