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诉被告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31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8页署名处“审判长赵增尧、人民陪审员孙宗武、人民陪审员高传美”补正为“审判长赵增尧、代理审判员朱兴叶、人民陪审员闻永”。
代理审判员 朱兴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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