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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朝阳恒屹富达企业集团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朝阳市。负责人XX,男,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徐忱,男,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男,住朝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恒屹富达企业集团,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胡连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恒屹富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杨金城,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明清,男,该集团经理,住朝阳市。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侯继军,男,该集团职员,住朝阳市。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按规划建设的小区物业用房应当归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但本案涉案房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固定资产形式出售给被告,本案原被告双发争执的物业管理用房,因涉及改制过程中的行政性调整、划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人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交。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人大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双方诉争房屋不是国有资产,人大主任会议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存在对诉争房屋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朝阳恒屹富达企业集团、朝阳恒屹富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裁定。
上诉人人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民初3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人大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确认诉争物业房权属,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民初352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 锋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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