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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171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苏某甲(别名苏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9********,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本市朝阳区的总部以及通过在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等地设立分部的方式,以投资“中国****产业园”等项目为由,在超市、商场等公众场所发放传单、组织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及高额返利,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开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共计变相吸收资金人民币6.7亿余元。

2016年4月间,**公司在海淀区**时代商务中心*座**G设立海淀分部,负责人为阳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苏某甲担任**公司海淀**部**,截止2017年7月案发,苏某甲向徐某甲等5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87.54万余元。

被告人苏某甲于2018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客户投资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徐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作为**公司海淀**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  霄
代理检察员:  续开源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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