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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2021-03-28 独角龙 Comments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乘坐**路公交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公交站附近,因其到站未能下车,遂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采用拉驾驶人员秦某某(男,41岁)手臂的方式要求对方停车,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车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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