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5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区**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里**区小区内,为发泄对路边停车的不满,用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多部车辆划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李某甲车牌号为京Q****0的别克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650元。
2、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程某某车牌号为京N****8的起亚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800元。
3、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姚某某车牌号为京Q****0的吉姆尼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400元。
4、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乙车牌号为京H****5的启辰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
5、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于某某车牌号为京K****2的途锐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500元。
6、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丙牌号为京Q****6的东风日产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046元。
7、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车牌号为京Y****6的起亚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800元。
8、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郭某某车牌号为京Q****6的斯柯达牌轿车车身划伤。
9、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吴某某车牌号为京K****6的东风标致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
10、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京A****1的英菲尼迪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5600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已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金属锥子一个、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单、110接处警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程某某、姚某某、杨某甲、于某某、杨某丙、李某乙、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52069****
2.案卷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金属锥子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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