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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37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3********,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M****8),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正阳门箭楼前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  陈沫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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