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冯应秋(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李明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许某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
负责人万圣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应秋、李明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许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还清欠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冕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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