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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江西中路200号。
负责人康定选,行长。
被执行人童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5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透支款、透支利息人民币2786.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61.86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傅启萍
书记员: 陈江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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