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曾用名唐未球唐某乙唐某某,男,1984年11月13日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1113083943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派出所仙洲村仙洲片莲塘组358号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5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驾驶湘A8TN50湘******湘******小型客车搭载林翠敏林某某、皮合怡,沿长沙县金井镇涧山村无名村级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新山组路段时,遇被害人宋军良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该村道由东往西行驶,因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驾驶车辆占道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宋军良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宋军良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翠敏林某某、宋灿辉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蔚秋唐某甲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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