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某某,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某某,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再审申请人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云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五终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二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错误,该协议的本质是私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其次,云某某作为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利用村内空地建房养牛合理合法,且是在废弃多年的空地上盖房,用来发展奶牛养殖业,是合法财产。而云某某强行拆除房屋及牛棚的行为违法,应赔偿损失。(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定云某某作为城市居民,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应赔偿云某某财产损失。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五终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云某某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协议中的地上房屋所占土地系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且云某某提供的云亚平、云海娃证言证明协议内容中并不包括转让宅基地的内容,故云某某主张该协议系宅基地转让协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针对房屋补偿而签订的协议应予履行,云某某在支付2万元款项后拆除房屋的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一、二审法院未支持云某某的主张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相瑞 代理审判员 张国婷 代理审判员 杜 娟
书记员:赵慧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