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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50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韩光。
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三山新新家园四区2号路1071室。
法定代表人:韩光。
原告于某与被告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申请撤回对北京联优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回起诉。
书 记 员 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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