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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天津市世海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于某某。
被告天津市世海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东尚码头村陈大公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6129812L。
法定代表人付海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天津市世海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世海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长 赵阳
审判员 孙学兵
人民陪审员 李耀峰

书记员: 卢学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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