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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女,1980年3月2日,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董某,男,1990年2月28日,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孙增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董某、李某、孙增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振峰
书记员: 娜荷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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