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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干部,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杨某某,男,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暂撤回起诉,等找到被告后再起诉,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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