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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乔某某,男,1984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高爱立,女,1987年9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鲁某某,男,1984年9月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爱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乔某某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2013年10月,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下欠3万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鲁某某在原告乔某某催要时,应当及时返还全部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某某返还原告乔某某借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罗晓明 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 人民陪审员  包 鹏

书记员:薄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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