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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红霞与张丽霞、张利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乔红霞
张丽霞
张利花

原告乔红霞,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被告张丽霞,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被告张利花,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原告乔红霞诉被告张丽霞、张利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佘培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乔红霞与被告张丽霞、张利花之间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王利军、邢俊青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约定利息,事实清楚。二被告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借款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王利军、邢俊青行使追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丽霞、张利花代借款人王利军、邢俊青归还原告乔红霞借款本金13万元及约定利息,利率为月息1.5分,起算日为2014年4月8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张丽霞、张利花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乔红霞与被告张丽霞、张利花之间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王利军、邢俊青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约定利息,事实清楚。二被告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借款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王利军、邢俊青行使追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丽霞、张利花代借款人王利军、邢俊青归还原告乔红霞借款本金13万元及约定利息,利率为月息1.5分,起算日为2014年4月8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张丽霞、张利花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佘培芬

书记员:孙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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