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丛台路226号富玛特大厦C区首层四号、B区七层701室。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乔某某与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乔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各被告先行给付申请人医疗费88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支付申请人8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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