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乔新旺、孙某某诉乔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乔新旺
孙某某
乔藕田
乔某某
刘某某
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新旺,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藕田,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新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刘某某收养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新城民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乔新旺、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新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藕田、被上诉人乔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未经丈夫乔某某同意将一双儿女送给乔新旺、孙某某抚养,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收养关系并未成立。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审判令返还小孩不当,应予纠正。两个小孩应当由乔某某、刘某某抚养,乔新旺、孙某某因抚养小孩而付出了较大的心血,经济上亦受到一定的损失,乔某某、刘某某应适当予以补偿。因两个小孩年龄小,需要两人护理亦属正常,上诉人乔新旺、孙某某要求支付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0日期间两人护理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即在原判4787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护理费9022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稍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0)新城民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乔康、乔苗苗由乔某某、刘某某抚养。乔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乔新旺、孙某某对两小孩在抚养期间的生活、医疗、护理等费用56898.25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双方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刘某某未经丈夫乔某某同意将一双儿女送给乔新旺、孙某某抚养,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收养关系并未成立。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审判令返还小孩不当,应予纠正。两个小孩应当由乔某某、刘某某抚养,乔新旺、孙某某因抚养小孩而付出了较大的心血,经济上亦受到一定的损失,乔某某、刘某某应适当予以补偿。因两个小孩年龄小,需要两人护理亦属正常,上诉人乔新旺、孙某某要求支付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0日期间两人护理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即在原判4787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护理费9022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稍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0)新城民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乔康、乔苗苗由乔某某、刘某某抚养。乔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乔新旺、孙某某对两小孩在抚养期间的生活、医疗、护理等费用56898.25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双方各负担100元。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书记员:李路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