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青铜峡市。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负责人:范定胜,分公司经理。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公司经理。
原告乔某与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2元,减半收取计2886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广财 人民陪审员 马学斌 人民陪审员 胡 燕
书记员:韩玉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