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乔某与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青铜峡市。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负责人:范定胜,分公司经理。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公司经理。

原告乔某与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2元,减半收取计2886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广财 人民陪审员  马学斌 人民陪审员  胡 燕

书记员:韩玉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