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望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乐某某与被申请人望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9,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乐某某、朱家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望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9,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乐某某、朱家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俊彪
书记员:许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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