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某支行
宋文
刘云平
马某
马跃
马某零
苏建雄
马志强
马某莲
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某支行。
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某区。
负责人乔利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平,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马某,男,回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马跃,系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百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零,女,回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苏建雄,男,回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系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莲,女,回族,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
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某支行诉被告马某、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某支行委托代理人宋文、刘云平,被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跃,苏建雄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马某零、马某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日,被告马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8.95%,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10日止。
逾期付本还息或改变借款用途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
同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马某用其房产办理了抵押担保。
被告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借款人于2013年9月21日开始欠息至今,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60万元及利息556412.54元。
承担违约金28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清该笔贷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马某辩称,对借款数额及利息没有异议。
因无力偿还,请求将抵押物重新评估后折抵。
并请求原告放弃违约金。
被告苏建雄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
要求先以担保物履行。
被告马某零、马某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各一份。
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60万元,利息556412.54元。
证据2、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份。
证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3、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
证明抵押权利。
被告马某、苏建雄对以上证据均认可、无异议。
被告马某、苏建雄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的过错责任。
被告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负有履行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某支行借款560万元,利息556412.54元(从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违约金28万元。
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被告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55元,减半收取2842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的过错责任。
被告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负有履行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某支行借款560万元,利息556412.54元(从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违约金28万元。
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被告马某零、苏建雄、马某莲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55元,减半收取2842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李念民
书记员:张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