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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鞠秀香
袁国庆
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沟北路民达小区51栋3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平。
委托代理人鞠秀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国庆,男,地址: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岩峰
书记员:吴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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