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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沟北路民达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玉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信物业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信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叶玉梅、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4月间取得资质为乌达区某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于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居住在乌达区某小区14号楼3单元502室。住宅面积为66.41平米,按标准被告应向原告交纳每平米0.36元物业服务费。被告享受了物业服务57个月,欠款1362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3296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核实、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原、被告都有约束力,被告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按规定,按其住宅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以面池下水不通(原告后找人已修复)等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的理由不予支持。应承担本案的给付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62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学明

书记员:张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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