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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张亚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白大利
张亚美

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大利,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亚美,男,地址: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审判长:郝岩峰

书记员:吴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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