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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明富
孙雪花
陈某

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景博家园。
法定代表人解国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花,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某,女,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信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富、孙雪花,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被告称因地暖漏水导致房屋受损,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系被告在管理服务范围内的过错行为导致。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57.6元。
二、驳回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被告称因地暖漏水导致房屋受损,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系被告在管理服务范围内的过错行为导致。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57.6元。
二、驳回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乔树江

书记员: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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