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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乌海市宏达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宏达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华林,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乌海市宏达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有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区人劳社监决字(2013)008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乌区人劳社监决字(2013)008号行政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乌区人劳社监决字(2013)008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区人劳社监决字(2013)008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乌区人劳社监决字(2013)008号行政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乌区人劳社监决字(2013)008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屈智勇
审判员:俞成
审判员:高学明

书记员:刘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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