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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福忠,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立杰,系董事长.
申请人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联营合同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三号、四号矿热炉内的镍铁及耐火砖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乌海市昕源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场地及设备等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三号、四号矿热炉内价值450万元的镍铁及耐火砖。
申请人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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