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某某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宝音图,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嘎鲁图镇林荫路金融小区内。
委托代理人方巧玲,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某某嘎鲁图镇,系乌某某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某某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某某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南定
书记员: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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