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乌兰察布市诚凯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察布市诚凯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45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一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全义,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诚凯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诚凯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孝、被上诉人梁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全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诚凯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与案外人宋玉签订了钢构彩板工程安装合同,安装范围及内容为钢屋架、彩板安装。施工地为顺达建材厂。而上诉人又与乌兰察布市顺达建材厂签订了加工定做合同,被上诉人梁成是在兴建乌兰察布市顺达建材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在此期间,对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证明证实临时雇佣梁成为乌兰察布市顺达建材厂施工期间出现工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上诉人是将施工安装项目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宋玉,且未尽到自己对承包人的资格审查责任,属违法发包。案外人宋玉在与上诉人承包的施工工程项目作业中,为完成承包工程施工项目工作而招聘雇佣了施工人员即被上诉人梁成,梁成是适格的劳动者,而宋玉却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且梁成所从事的工作是上诉人所承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诉人有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被上诉人受伤后,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付医药费行为以及为其出具证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性,由此,应依法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诚凯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凤兰
代理审判员 杨洁
代理审判员 张国元

书记员: 闫文静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